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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體影像與對應報告應注意事項

假體影像與對應報告應注意事項: 

 

1. 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修正之「輻射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組織與專業人員設置及     委託相關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執行品質保證計畫所規定之校驗紀錄應保存三年。

 

2. 為持續掌握乳篩儀器之品質保證作業執行現況,除與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共同辦理儀器實地檢測,       本學會規劃於今年度將同時進行假體影像與非年度品保報告抽審作業。 

 

3. 於抽審作業執行前,學會將另行發函至抽審醫院,屆時將請醫院提供被抽審儀器於指定時間區間內        之非年度品保假體影像及其所對應日期 之非年度品保紀錄共計二份,以利抽審作業進行。

 

 

4.  非年度品保假體影像及其所對應之非年度品保紀錄之格式要求如下:

     (1) 假體影像須為未經壓縮之DICOM格式,其DICOM標籤中應包含儀器之設備登記證號。

     (2) 非年度品保紀錄形式及內容應符合醫療曝露品質保證標準之規定,同時亦須包含所提供假體影               像之影像可見模擬物評分結果, 結果應包含可見模擬纖維、鈣化點群及腫塊物之分數,不可僅             提供曲線圖。

 

5.  請確實依法執行品保作業,並保存校驗紀錄(含測試影像),以配合抽審作業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