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十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二十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九日第三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

一、名稱
第一條:本學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放射線醫學會

二、宗旨
第二條:本學會以共同發揚放射線醫學為宗旨

三、會址
第三條:本學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

四、任務
第四條:本學會任務如下:
1. 研擬放射線(影像醫學)(以下稱放射線)專科醫師訓練內容、進程及考核,與國際接軌
2. 承辦衛生福利部委託辦理專科醫師甄審考試
3. 提供放射線專業建議,供相關政府行政機關決策參考
4. 促進會員之間有關專業上的雙向交流
5. 主辦年會、季會及放射線相關研討會,促進會員與會友專業的交流
6. 發行放射線醫學雜誌及指引,提供會員與會友在學術上及標準照護上的提升
7. 依醫療衛生相關法令規定,提供會員遠距醫療影像專業諮詢,並適時透過網路、媒體、出版發佈放射線有關議題的專業回應或衛教宣導
8. 增進國際間放射線醫學團體之聯繫
9. 針對放射線檢查有關設備與產品,對廠商提出產品安全及品質上之建言

五、組織
第五條:本學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表決會務進行方針及各項選舉、罷免事宜,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任務,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六條:理事會
1. (一) 本學會設理事二十一人,候補理事五人,由全體會員經會員大會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通訊選舉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另由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處理日常會務,並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對外代表本學會。
(二) 理事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
(三) 理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理事名額三分之二。
(四) 歷任理事長卸任後,本學會概聘為名譽理事,得列席本學會理事會。
(五)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理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六) 理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2. 理事會之職權
(一)籌劃本學會會務之推展,並執行本學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遴選重要職員及各委員會委員
(四)審查會員入會與退會
(五)編造預算與決算
(六)提供下屆理監事參考名單
(七)選舉與罷免理事長及常務理事
第七條:監事會
1. (一) 本學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由全體會員經會員大會投票方式選舉產生,組織監事會;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應提經理事會議通過通訊選舉辦法,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另由全體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為召集人。
(二) 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名額不得超過應選監事名額三分之二。
(三) 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四) 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2. 監事會之職權
(一)審核本學會預算、決算
(二)調查處理有關紀律事宜
(三)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四)選舉與罷免常務監事
第八條:本學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之: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免職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九條:職員
本學會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執行與處理日常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第十條:委員會
本學會於必要時得依理事會之決議分別組織各委員會,各委員會得設主任委員一人與委員若干人,組織細則另訂之。
第十一條:本學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視需要可由理事會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理事會臨時召開之。
第十二條:本學會理監事聯席會,每三個月得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臨時召開之。
第十三條:本學會參加會員分為1.會員2.準會員3.名譽會員4.通訊會員5.贊助會員五種,其入會資格為:
1. 會員
(一)凡持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曾接受放射線住院醫師訓練三年以上,現仍繼續從事放射線醫學工作,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會員。
(二)凡具有國內外大專院校畢業證書,且從事放射線醫學有關工作,如放射物理、放射生物、放射化學等兩年以上,由本學會二名會員之介紹,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會員。
(三)本學會會員年滿七十歲以上,得為本學會之資深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2. 準 會 員:凡具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從事放射線醫學工作未滿三年者及從事其他醫學工作者,由會員二人之介紹,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準會員。
3. 名譽會員:凡對本學會有特殊貢獻,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得聘請為本學會名譽會員。
4. 通訊會員:凡居住中華民國以外地區,目前仍從事放射線醫學工作且有特殊專長者,由本學會二名會員之介紹,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通訊會員。
5. 贊助會員:凡對本學會活動給予特別贊助人士,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核,報請理事會通過後,得為本學會贊助會員。

六、會員之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之權利如下:
1. 會員有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
2. 會員有享受本學會對會員業務權益之保障
3. 參加本學會年會及其他集會之權利
4. 參加本學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利
5. 免費享受本學會發行之雜誌

七、會員之義務:
第十五條:會員義務如下:
1. 會員須按期繳納會費並出席會員大會,為會員之基本義務,如連續三年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者,則停止其會員權利。連續五年未履行會員基本義務者,得先經「會員資格審查及會章委員會」審議,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後,並提大會追認註銷其會籍。
2. 會員須協助本學會推進一切放射線醫學活動。
3. 擔任本學會所指派之任務。
第十六條:名譽會員、準會員、通訊會員及贊助會員有參加本學會各項學術活動之權利,免費享受本學會發行之雜誌,但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七條:本學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大會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本學會會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1. 死亡
2. 依第十六條經會員大會追認後註銷會籍者
3. 會員一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1. 本學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二)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三)會員證書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四)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佰元整
(五)準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捌佰元整
(六)通訊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七)通訊會員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八)專科醫師甄審費
(九)大會註冊費
(十)補助費
(十一)會員捐款
(十二)基金利息
(十三)委託收益
(十四)其他收入
2. 本學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八、附則
第二十條:本學會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二十一條:本學會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實行,修正時亦同